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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徐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云、祁律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光某诉被申请人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陆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陆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莹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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