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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大、郭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徐光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北京天驰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马营乡高家窑村高家窑*号,现住。代理人:郭敏(系郭某的弟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徐光大称,宣告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14时24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门前,王攀宏驾驶京Q×××××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与郭某相撞造成郭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郭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309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重度颅脑损伤,右侧锁骨骨折,右额面部软组织挫擦伤,多发肋骨骨折。2018年3月20日,郭某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植物生存状态一级伤残。郭某现已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能力,且郭某住院期间的费用一直由徐光大支付,为依法主张郭某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权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依法确认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郭敏称,申请人陈述的都是事实。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8日14时24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门前,王攀宏驾驶京Q×××××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与手持铁锹在路中央绿化带内施工作业由南向北行走的郭某相撞。事故发生后,郭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309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重度颅脑损伤,右侧锁骨骨折,右额面部软组织挫擦伤,多发肋骨骨折。2018年3月20日,郭某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植物生存状态一级伤残。目前,郭某处于植物生存状态,认识功能丧失,不能执行指令,无法进行交流,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和思维。
申请人徐光大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郭某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一级,认识功能丧失,不能执行指令,无法进行交流,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和思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汤俊

书记员: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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