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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徐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理人:徐元福(系被申请人徐某某的儿子),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
  申请人徐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徐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某某称,其是被申请人徐某某的次子。徐某某的配偶、父母均已经死亡。代理人徐元福是徐某某的长子。徐某某已经96岁,随着年龄增长和疾病困扰,身体和精神状况不容乐观。现在徐某某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顾路敬老院,所需生活料理和精神慰藉主要由申请人负责。由于徐某某无法行动,神志不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徐某某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代理人徐元福称,对徐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同意指定徐某某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徐某某与徐进法系夫妻,两人一共生育徐某某、徐元福两个儿子。徐进法于1988年2月2日死亡。2019年1月7日,经本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徐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该所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申请人徐某某患有血管性痴呆,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中,徐某某、徐元福均表示,徐某某的父母早已经去世。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徐某某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指定徐某某为徐某某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徐某某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余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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