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元元,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荣,女,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淑明,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备战,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元元与被告杨备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徐元元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元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元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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