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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上海安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季春辉,总经理。
  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安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徐某于2019年12月6日开庭时当庭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安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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