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茂,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越华,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飞,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