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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牡丹江飞速达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1992年1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黑龙江刘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飞速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孙野,该公司经理。被告:孙野,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牡丹江飞速达速递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牡丹江飞速达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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