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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徐某某、王某民间借贷案件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女,汉族。

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雪松,与审判员徐万玉、人民陪审员郭柏岩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艳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1月25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3月20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徐某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发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任何款项。现被告徐某某、王某均已无法取得有效联系,下落不明。故原告徐某依法诉至本院,要求:一、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2分计算至给付时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时,原告徐某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的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申请追加被告徐某某的妻子王某为本案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当中,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某之间的借贷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徐某诉请的借款本金10万元的问题,因双方有书面的《借据》为证,原告又向法庭出示了该借款的资金来源,且在庭审时证人赵丽佳的庭审证人证言又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徐某诉请的借款本金10万元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徐某当庭撤回对于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此系原告的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徐某在诉请中主张的,要求被告徐某某的妻子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又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笔借款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本院对原告徐某的该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10万元整。
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徐某某、王某共同负担;公告费690.00元,由徐某某、王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二年。

审 判 长  韩雪松 审 判 员  徐万玉 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

书记员:孙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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