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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力与徐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伟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国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泽,男,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国市人。
委托代理人刁丽,女,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力与被告徐某某为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伟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伟力负担。

审判长 王建立
审判员 王志军
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

书记员: 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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