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吴敏
通城县隽水寄宿中学
吴久良
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吴敏。
被告通城县隽水寄宿中学
法定代表人葛成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久良,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通城县隽水寄宿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判长:徐峰凌
审判员:陈左孟
审判员:王龙瑞
书记员:娄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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