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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谢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
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徐雪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谢国强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青、徐雪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谢国强。
原告徐某与被告谢国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玉青、徐雪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国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谢国强借原告徐某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被告书写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谢国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谢国强借原告徐某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被告书写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谢国强承担。

审判长:张文彩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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