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
负责人:刘加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某与被告万鹏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鹏飞和被告人保财险安陆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万鹏飞赔偿原告徐某损失10290元,其中车辆损失9800元,评估鉴定费490元;2、被告人保财险安陆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付;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1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万鹏飞驾驶鄂K×××××号轻型货车行驶至新××国道××梦县伍洛镇××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徐某驾驶的鄂K×××××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万鹏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徐某将鄂K×××××号小型轿车送往汽修公司维修,后于2017年4月19日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车辆损失为9800元。另查明,被告万鹏飞驾驶的鄂K×××××号轻型货车已在被告人保财险安陆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自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止。该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万鹏飞驾驶鄂K×××××号轻型货车行驶过程中追尾撞上原告徐某驾驶的鄂K×××××号小型轿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万鹏飞对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徐某的车辆损失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万鹏飞驾驶的车辆已在被告人保财险安陆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原告徐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车辆损失,被告人保财险安陆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然后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由被告万鹏飞予以赔偿。
原告徐某驾驶的鄂K×××××号小型轿车的损失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且原告徐某按评估价已实际支出车辆维修费用98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被告人保财险安陆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徐某车辆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徐某车辆损失7800元。原告徐某因车辆评估支出的评估费490元由被告万鹏飞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徐某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徐某车辆损失7800元。
三、被告万鹏飞赔偿原告徐某车辆评估费490元。
上述给付义务,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万鹏飞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艳军
书记员:聂少岚 【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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