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郭长久(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王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滦平慧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滦平县张某某镇五道岭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长久,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慧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东段(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龙腾云,职务:总经理。
被告:滦平县张某某镇五道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张某某镇五道岭村。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滦平慧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滦平县张某某镇五道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0.00元,减半收取1065.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0.00元,减半收取1065.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长:司利国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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