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与滦平慧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滦平县张某某镇五道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长久,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慧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东段(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龙腾云,职务:总经理。
被告:滦平县张某某镇五道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张某某镇五道岭村。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滦平慧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滦平县张某某镇五道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30.00元,减半收取2815.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书记员:杨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