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世毕,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凤某镇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熊光荣,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罗田县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桂初
书记员:李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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