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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罗田县凤某镇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世毕,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凤某镇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熊光荣,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罗田县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桂初

书记员:李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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