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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清诉徐某某、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清
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徐某某

原告徐某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清诉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清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清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清负担。

审判长:高幼萍
审判员:张子良
审判员:李瑞明

书记员: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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