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梅进白(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徐某
邓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徐前相
徐玉兰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进白,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徐前相,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通山县,系第三人徐前相的妹妹,特别授权。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吴某某、第三人徐前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78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徐某、吴某某以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78万元,约定月息1.5分。
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判长:李福坤
书记员: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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