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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蔡龙兴

书记员:费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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