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丁红某
周国红(湖北鄂州西山法律服务所)
汪某
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红某。
两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周国红,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徐某某、丁红某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某及其与丁红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国红,被上诉人汪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丽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徐某某、丁红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徐某某、丁红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徐某某、丁红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徐某某、丁红某负担。
审判长:廖春花
审判员:邹围
审判员:吴祥勇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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