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平厚慧,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智。
被告曹磊。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荆州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206号中国海关大厦10层。
诉讼代表人刘涛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圣国,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永智、太平财保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志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俊、人民陪审员瞿云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平厚慧、被告曹磊、太平财保荆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圣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永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太平财保荆州支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对徐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收到重新鉴定结论,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7月15日不计算审限。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21时15分,原告徐某某驾驶新日牌两轮电动车沿江城路途经玉沙大道十字路口时,与被告杨永智驾驶的鄂DGM611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永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肇事车辆属于被告曹磊所有,在被告太平财保荆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还查明,经鉴定原告徐某某构成10级伤残,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6361元、后期还需医疗费3000元、应计算误工费6400元(1600元/月÷30天×120天=6400元)、护理费3155.28元(28792元/年÷365天×40天=315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天×18天=900元)、残疾赔偿金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49704元)、鉴定费1956.31元、摩托车修理费7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营养费酌定500元、精神抚慰金可以计算2000元,以上共计:75176.59元。被告太平财保荆州支公司应该在其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某某损失72459.28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6400元+护理费3155.28元+残疾赔偿金49704元+摩托车修理费7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72459.2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某某损失532.7元((医疗费93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500元)-交强险赔付的10000元=761×70=532.7元)。被告太平财保荆州支公司共计应该赔偿原告徐某某损失72991.98元(72459.28元+532.7元=72991.98元)。被告杨永智应该赔偿原告徐某某损失1369.41元(鉴定费1956.31元×70%=1369.41元)。
本院认为,被告杨永智驾驶机动车辆行至十字路口,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70%)。原告徐某某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行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30%),即减轻对方相应的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保荆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首先应该由被告太平财保荆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杨永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被告曹磊将自己的车辆出借给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各项损失72991.98元。
二、由被告杨永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损失1369.41元。
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158元,被告杨永智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8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志斌 审 判 员 杨 俊 人民陪审员 瞿云娇
书记员:潘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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