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强
书记员:魏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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