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季绿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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