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许某某
共同的
王明丽(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
王春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身份号码×××,住绥化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身份号码×××。
二
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王明丽,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某,身份号码×××,住绥化市。
上诉人徐某某、许某某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绥北双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某、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丽、被上诉人王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双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双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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