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与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11民初255号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校军建,河北穆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32893246Q。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生,该公司职员。徐某某与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玉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