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11民初255号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校军建,河北穆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32893246Q。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生,该公司职员。徐某某与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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