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中远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昌德镇昌德村。
法定代表人白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莉,住安达市。
委托代理人宋洪军,住安达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黑龙江省中远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20.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振学
书记员:孟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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