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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徐宝旺(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李媛(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贺某某
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邢卫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宝旺、李媛,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平、邢卫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于丙浩

书记员: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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