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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亚与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丽亚,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显生,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徐丽亚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卿,湖北和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0499539。被告: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旭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311430643。

原告徐丽亚与被告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山兴源担保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徐丽亚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徐丽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丽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徐丽亚负担。

审判员  彭斌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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