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丽亚,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显生,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徐丽亚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卿,湖北和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0499539。被告: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旭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311430643。
原告徐丽亚与被告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山兴源担保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徐丽亚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徐丽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丽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徐丽亚负担。
审判员 彭斌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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