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张桂忠(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
刘某存
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徐某,男,1979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张桂忠,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存,男,1964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存(反诉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存(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刘某存(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某存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存(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刘某存(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某存负担。
审判长:刘自杰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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