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与刘某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
张桂忠(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
刘某存
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徐某,男,1979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张桂忠,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存,男,1964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存(反诉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存(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刘某存(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某存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存(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刘某存(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某存负担。

审判长:刘自杰

书记员:郭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