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万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光,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朱育娟(系被告堂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安县。
原告徐万发与被告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万发及委托代理人胡光,被告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育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协助原告徐万发领取征地补偿款,被告自行留下1万元,并主张系双方协商后原告同意给付被告的,但被告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将1万元征地补偿款据为已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被告朱某某负有返还原告该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徐万发征地补偿款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长 徐冬华 审判员 韩凤波 审判员 单立群
书记员: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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