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永苹
苏国瑞(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陈艳艳
宫经亮(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
原告律永苹,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苏国瑞,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委托代理人陈艳艳,医患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宫经亮,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律永苹与被告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中西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律永苹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国瑞,被告中西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艳艳、宫经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身受到医学上的损害后果,亦没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诉求的数额亦没有计算依据。综上,原告起诉被告医疗损害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律永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身受到医学上的损害后果,亦没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诉求的数额亦没有计算依据。综上,原告起诉被告医疗损害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律永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海雷
审判员:王秀芬
审判员:张忠民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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