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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中富与华兴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律中富,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码12715192-2,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86号(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毕兴忠,董事长。

原告律中富与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松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律中富及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工作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用,对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中富劳务费1225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原告律中富已预交,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律中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松青

书记员: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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