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彭某与秦某某铁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刚,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铁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华新,总经理。

原告彭某与被告秦某某铁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庆国

书记员: 丁叶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