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刚,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铁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华新,总经理。
原告彭某与被告秦某某铁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庆国
书记员: 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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