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勇,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 蒋国栋 审判员 黄先勇 审判员 肖恒增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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