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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
高宏伟(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高宏伟,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12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伟建

书记员: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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