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
委托代理人唐明菊,汤原县城市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江,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初字第502号民事
判决;
发回汤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莹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丽丽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部函 黑08民终62号 汤原县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彭某某与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你院重审,望重审时注意以下几点 你院委托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佳大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4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职工工伤致残等级标准作出鉴定,依据有误,望重审时予以更正。 以上意见供重审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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