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进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涛,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姚某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彭进军与被告姚某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进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在贵州省合伙做生意,主要从事运输,经年底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70000元的分红款,但被告只给付了40000元,下欠30000元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原被告在贵阳跑运输相识。2016年,双方协商买二手货车跑运输生意,原告负担80000元全款买下二手货车一辆,被告负担车辆后期的维护保养、保险费用及加油费用,并约定盈余分配方式。后双方将货车出售,被告应向原告给付盈余款70000元,被告给付40000元后尚欠30000元未给付,并出具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伙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系因双方合伙过程中产生,被告姚某千应按约向原告彭进军支付盈余分配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进军支付欠款3000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姚某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275元,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文 娇
书记员:吴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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