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调查或申请取证,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应城市鑫鑫膏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杨岭镇潘集有名店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67426111M。
法定代表人熊本忠,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被告应城市鑫鑫膏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少良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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