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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运国诉毕景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运国
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毕景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营业部

原告彭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毕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营业部,住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67号。
负责人黄开梅,该营业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彭运国与毕景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运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运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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