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在叶,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迎某诉被告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补偿其10000元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迎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吴金芳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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