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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彭某某赌博案起诉书(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彭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市岳塘区**乡**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10年11月30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9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彭某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镇北大门市场的“**”茶楼(后更名为“**”茶楼)内开设赌场,经常纠集黄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罗某某、汤某某等人在该茶楼内以“摇骰子”、“三打哈”等形式进行赌博,彭某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内帮忙望风并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以“天息”的方式收取高额利息,谋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彭某某主动投案,彭某、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伙同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彭某系累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彭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琴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扣押款物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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