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敏、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
被告宜昌驰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1号B2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鑫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恩施博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红庙开发区下官田盛芳花园1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宜昌驰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博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三被告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某、宜昌驰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博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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