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斌,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黄冈巷*号华府新天地*楼。法定代表人:叶和平,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XX
书记员: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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