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红星。
被告鲜言。
被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响岭路(楚天城一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178059-4。
法定代表人鲜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健,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方红星、鲜言、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被告方红星、鲜言下落不明,对二人进行公告送达,暂停审限。原告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泉、陈晨,被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云 代理审判员 熊 蓓 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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