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生
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李某某
李某
马力
申请执行人彭某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某,又名李艳涛,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又名李增,农民。
被执行人马力,农民。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安执字第9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妻张海玲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妻张海玲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具体数额已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安执字第9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妻张海玲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妻张海玲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具体数额已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审判长:张英辉
书记员:韩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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