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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生诉刘某某、李某某、李某、马力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生
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李某某
李某
马力

申请执行人彭某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某,又名李艳涛,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又名李增,农民。
被执行人马力,农民。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安执字第9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妻张海玲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妻张海玲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具体数额已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安执字第9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妻张海玲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妻张海玲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具体数额已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审判长:张英辉

书记员:韩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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