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峰,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正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被告:王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周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唐正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建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侯炜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