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龚某某
黄某某
原告彭某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龚某某,经商。
被告黄某某,系龚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龚某某、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龚某某、被告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某某、被告黄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案件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案件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均已交纳)。
审判长:袁刚
书记员: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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