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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熊某、范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范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熊某、范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锐

书记员:陈柳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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