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彭某某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壮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邓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舒某某欠原告彭某某25000元,欠刘汉琳30000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舒某某不偿还欠款的行为侵犯了上述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刘汉琳于2016年8月2日去世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30000元债权为其遗产,该遗产的继承人有其女苏昆丽、其子苏昆巍,苏昆丽自愿放弃此笔遗产的继承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苏昆巍委托彭某某追讨债权的形式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彭某某偿还欠款55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元由被告舒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壮飞

书记员:张添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