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红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红生与被告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彭红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红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红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彭红生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万 洪 人民陪审员 彭翠萍
书记员:秦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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