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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胡丰华、马某某、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
邱保权
胡丰华
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郭某某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保权。
被告胡丰华。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胡丰华、马某某、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肖峥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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